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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相关实施细则
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标准
2021- 07 - 28发布
2021 - 07 - 28实施
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内容
4  管理架构及职责
5  风险管理策略
6  风险识别与评估
7  客户身份识别
8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9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0  反洗钱宣传与培训
11  反洗钱检查协助管理
12  反洗钱系统管理
13  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奖惩
14  保密规定
15  附  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前    言

为规范和加强奇台利丰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管理,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方针,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本立、刘龙、穆胡塔尔·马合木提、石超超、向珍、陈俊。
 

反洗钱工作相关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奇台利丰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包含反洗钱管理架构及职责、风险评估及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3  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内容

3.1 工作原则  
3.1.1 全面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3.1.2  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3.1.3  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3.1.4  有效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3.2  管理体系
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a)风险管理架构;
b)风险管理策略;
c)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d)信息系统、数据治理;
e)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3.3 本行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4  管理架构及职责

4.1  本行洗钱风险管理架构包括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等。
4.2  本行执行董事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b)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c)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d)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e)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 件及处理情况;
f)其他相关职责。
执行董事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 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执行董事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4.3  本行监事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本行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4.4  本行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执行董事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b)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c)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
d)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e)定期向执行董事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执行董事和监事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f)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
g)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h)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i)其他相关职责。
4.5  本行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其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以保障高管层能独立有效开展工作,直接向执行董事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4.6  本行在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支行设立反洗钱专管员组织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
4.6.1  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是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审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
b)审议全行反洗钱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政策事项;
c)组织对新产品开发和金融服务产品上线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d)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
e)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它重大事项。
4.6.2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应在本级管理层中明确一名反洗钱工作专项负责人。负责辖内机构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支行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确定反洗钱工作成员名单、部门职责分工、网点的反洗钱职责与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报告流程;
b)组织落实总行有关反洗钱制度措施和工作要求;
c)组织推动支行各项反洗钱工作;
d)研究解决支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7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部门为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对同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反洗钱管理部门除承担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a)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b)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反洗钱管理情况;
c)召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d)制定起草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e)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
f)识别、评估、监测洗钱风险,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g)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h)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业务部门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i)组织或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j)监督指导洗钱风险集中监测机构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k)监督指导全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
l)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m)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设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
4.7.2  本行设立洗钱风险集中监测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落实开展全行交易监测,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b)组织落实名单监测相关要求,协调开展行内协查工作;
c)持续完善洗钱风险监测模型,定期开展监测模型有效性评估;
d)协助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
e)其他相关职责。
4.7.3  支行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责是:
a)严格执行总行下发的反洗钱相关文件;
b)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法人客户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c)配合有权机关开展可疑客户的反洗钱协查工作;
d)按要求报送反洗钱报表的相关数据;
e)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业务能力;
f)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
g)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应立即报告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h)对于在本机构申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的客户,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协查、反洗钱保密等反洗钱义务;
i)确定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成员名单、职责分工、网点的反洗钱职责以及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报告流程,并报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8  总行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落实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洗钱风险管理决定;
b)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c)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d)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对从有权机构获取的监测名单,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e)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本条线开发的业务、产品、凭证、电子交易系统等能够适应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协查、反洗钱保密等反洗钱义务履行的需要,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必要风险应对措施;
f)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g)开展或配合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按规定对相关资产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h)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i)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j)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k)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l) 配合开展本行洗钱风险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4.9  本行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与反洗钱管理部门协同开展洗钱风险与声誉、流动性风险关联性和传导性研究,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财务的影响,避免因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4.10  总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反洗钱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b)定期对反洗钱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评价;
c)对反洗钱问题进行专题复查;
d)参与调查反洗钱薄弱环节和违规问题等。
4.1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在聘用员工、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为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提供支持。
4.12  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战略投资者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在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背景调查,审查入股资金来源和渠道,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4.13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4.14  各级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负责洗钱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业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负责落实本部门、本机构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要求。
各级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专、兼职人员应参加人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并取得《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证书》。
4.15  各级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双向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洗钱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风险调整变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内外部反洗钱检查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情况、反洗钱调查与协助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案例、意见和建议等。报告流程为:支行反洗钱专管员向总行主管部门报告;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向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5  风险管理策略
5.1  本行将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本行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主要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含流程、操作指引)、洗钱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反洗钱措施、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
5.2  本行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与全面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将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5.3  本行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风险较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出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将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5.4  本行设立专门的普惠金融部门牵头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根据本机构业务实际、客户的群体属性、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为社会不同群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6  风险识别与评估
6.1  本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本行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行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评估结果的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整经营策略、发布风险提示、完善制度流程、增强资源投入、加强账户管理和交易监测、强化名单监控、严格内部检查和审计等。
对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查和调整,必要时,将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6.2  本行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并不断完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6.3  洗钱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根据本行实际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本行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本行将建立并维护业务(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6.4  本行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资产冻结等反洗钱义务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融入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7  客户身份识别
7.1  总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情况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7.2  总行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开发的业务、产品、凭证、交易系统等能够适应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履行的需要。
7.3  各级机构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履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3.1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7.3.2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7.3.3  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7.4  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相关部门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7.5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各机构应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调查问卷,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本行反洗钱调查问卷模板将另行下发。
8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8.1  总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情况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8.2  各级机构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统筹考虑保存范围、方式和期限,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完整准确,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为客户申请办理业务的归属机构及部门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出洗钱案件所需信息;确保本机构能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及时提供规定格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级机构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9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9.1  总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情况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9.2  本行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报送要求,建立和完善本行反洗钱监测数据报送系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9.3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纠错和删除的,出错网点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机构至少按年度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质量开展自查。
9.4  总、支行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开发的业务交易系统能够完整、准确的留存记载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以保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上报及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需要。
9.5  本行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客户和业务领域,包括客户的交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个过程。根据本行洗钱风险管理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本行业务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结合客户的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建立与所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并根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9.6  本行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完整记录可疑交易分析排除或上报的全过程,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9.7  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本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釆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提升客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等。
9.8  本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b)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c)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d)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e)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9.9  本行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对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涉及资金交易的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监测,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开展监测。在名单调整时,各级机构应当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各级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可以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实时监测和回溯性调查。采取监测后相关监测名单需及时报备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9.10  各级机构发现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控。
10  反洗钱宣传与培训
10.1  各级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促进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得到充分传导,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和意识,确保全体员工能够适应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履职需要。
10.2  各级机构每年应开展或参与反洗钱宣传不少于两次,各营业网点应建立长效宣传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向公众揭示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存在的风险,并完整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宣传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b)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c)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d)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最新进展;
e)反洗钱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警示;
f)其他宣传内容。
10.3  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全行工作人员,重点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机构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会计主管、一线临柜人员、客户经理、新进员工等。
10.4  各分行级机构每年应参加总行或自行举办反洗钱培训不少于四次,支行应充分利用晨会、例会等平台组织反洗钱知识学习,切实增强反洗钱工作整体意识和履职能力。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状况;
b)本行反洗钱相关规章、内控制度和程序;
c)反洗钱基本知识;
d)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e)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内容和要求;
f)反洗钱监测数据报送系统操作;
    g)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案例、经验等;
h)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i)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5  各业务条线应结合本专业领域业务特点编写反洗钱培训内容,对分管专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0.6  反洗钱培训须纳入新员工的培训计划,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新员工反洗钱培训,未经反洗钱业务培训的员工不得从事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
10.7  各级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反洗钱培训时间、内容、签到等情况,妥善留存备查。
11  反洗钱检查协助管理
11.1  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为协助反洗钱调查和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是本条线反洗钱调查和现场检查的协助部门。
11.2  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根据调查要求,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照保密规定妥善留存调查资料,并将协查情况按照本行报告流程报送相关部门。
11.3  各级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并向上级对口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11.4  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或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故的,按照本行相关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5  协助有关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工作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11.6  接受检查的各级机构对现场检查所述事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关提交反馈意见或提出复议,并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同时向上级对口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2  反洗钱系统管理
12.1  本行各级机构在进行业务系统开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系统参数变更、调整时,如涉及资金交易、机构调整或客户信息调整等,须在系统上线前告知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反洗钱业务测试,保证反洗钱系统接口与业务系统的同步上线。
12.2  各级机构在新增分支机构时,须在分支机构业务运行(含试营业)前5日,向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提交反洗钱机构申请,由反洗钱管理部门进行新增机构维护。
12.3  各级机构在变更、撤销分支机构时,须在机构变更、撤销前3日,向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提交反洗钱机构变更、撤销申请,由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进行机构变更、撤销维护。
12.4  支行级机构反洗钱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实时向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提交人员变更、禁用申请,由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进行人员变更、禁用维护。各支行机构须按半年向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反馈辖内机构反洗钱人员变动情况。
13  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奖惩
13.1  各级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问责。检查结果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绩效考核和管理授权挂钩。
13.2  内部审计部门按年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13.3  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须及时向执行董事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
 
各级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并向同级和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13.4  本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的,外部审计必须确保审计范围和方法科学合理,审计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工作应当满足反洗钱保密要求。
13.5  本行将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13.6  本行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项工作落实较好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评价加分,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机构及员工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13.7  各级机构负责向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辖内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分行辖内新出现的洗钱方法与手段、分行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变更、因反洗钱工作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实及原因分析等事项。
14  保密规定
14.1  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护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4.1.1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4.1.2  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以及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14.2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向境外提供。
境外有关部门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其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或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自提供。有关国内司法冻结、司法查询、可疑交易报告、行政机构反洗钱调查等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境外清算代理行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提供;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的,不得提供。
15  附  则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机构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益所有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1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反洗钱机构新增申请表
申请机构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1. 新增机构名称:
2. 核心系统机构代码:
3. 机构注册地址:
4. 实际办公地址:
5. 行政区域代码:
6. 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
7. 反洗钱人员信息:
分行反洗钱专管员A岗(姓名、员工编号、手机号):
 
分行反洗钱专管员B岗(姓名、员工编号、手机号):
 
8. 机构开业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管行长/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总行处理
意见